怪保姆“引狼入室”雇主索赔48万法院判保姆不担责

日期:2018-12-13 10:11:54

  相识男子陆某到访毛某家后,突然将毛某熟睡的儿子从高楼丢下,导致小孩不治身亡。作为母亲的毛某悲痛之余,认为照看孩子的保姆梁某失职,导致陆某得以进入屋内。于是她将保姆、推荐人、家政公司都诉至法院,索赔48万余元。日前,西乡塘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毛某所有诉讼请求。

  幼童在家中遭来访男子摔死

  2013年7月,保姆梁某在青某的介绍下,受雇于毛某家,负责照顾小孩兼做家务。谁知才两个多月,毛某家发生了一起震惊周边小区的惨剧。

  同年9月20日下午5时,毛某不在家,与其相识的陆某来到其位于新阳路的家中。因为认得对方,梁某便开门让陆某进屋。十几分钟后,惨剧发生了,突然丧失理智的陆某将正在屋内熟睡的毛某2岁半的儿子摔下6楼,导致孩子死亡。这一幕,惊呆了屋内的梁某、毛某的父亲和女儿。

  案发后,陆某被警方抓获,并受到法律严惩。仍无法摆脱悲痛的毛某认为,保姆梁某对此事负有责任,正是其“引狼入室”,导致悲剧发生。而保姆的推荐人及家政公司对此事也负有连带责任。毛某于是将梁某、推荐人青某以及青某所工作的家政服务公司一起诉至法院,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赔偿共计487418元。

  孩子母亲感情纠葛引发惨剧

  毛某认为,梁某是家政公司指派的员工,而该员工在带孩子期间导致孩子死亡,家政公司要承担违约责任,保姆梁某及推荐者青某也难辞其咎。

  对此,梁某颇感委屈,认为自己对小孩的死不存在任何过错,因为当天开门,是得到毛某父亲的允许的。开门让陆某进屋后,梁某便进厨房做饭。陆某是因与毛某发生争执,失去理智后作出疯狂举动。

  原来,陆某与毛某因情感纠葛,多次发生争吵。案发当天,陆某到毛某家找毛某未见,便进入卧室,到卧室的阳台与毛某打电话。通话过程中,两人再次发生口角。陆某一怒之下,转身回到卧室,将正在此熟睡的毛某之子从阳台抛下,然后逃离现场。孩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梁某表示,毛某与陆某的争执和小孩的死有直接关系。两人的行为共同造成小孩死亡,两人应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毛某已经放弃对陆某的赔偿主张,因此,小孩死亡的赔偿应由毛某全部承担,与她无关。

  三被告认为保姆开门无过错

  家政公司更觉得自己无过错。因为当初的《服务合同书》是毛某与青某所签,家政公司既没有签合同,也没有收钱,不应成为本案被告。

  家政公司称,青某原本是农民工,后来公司扶持其加入公司连锁经营家政服务,助其创业。但案发时,家政公司与青某签订的协议已经期满。在此之后,青某自行给毛某介绍保姆,家政公司不应负任何责任。

  青某也提出,自己与毛某签订的,实际上是中介服务合同。他只是负责介绍保姆,保姆的工资是由毛某支付的。青某表示,自己推荐的家政服务员都是受过专业培训,不会擅自开门让人随意进入服务对象家的。案发当天,梁某在孩子熟睡后到厨房做菜,是毛某的父亲叫其去开门。而毛某与人发生冲突后,作为孩子监护人,没有及时告知家中人员防范,其家人仍允许他进入,并任由他在家中自由行走,甚至进入孩子卧室,这是造成惨案的直接原因。

  一审判决保姆无需承担责任

  西乡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毛某要求三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梁某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并且该违约行为与毛某儿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该案中,毛某之子的死亡后果,是陆某的犯罪行为导致,作为保姆的梁某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梁某虽为陆某开门,但却是在毛某父亲的指示下的举动,其开门行为与毛某之子的死亡之间不具因果关系。毛某主张三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并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西乡塘法院一审驳回了毛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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