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盗窃要防范

日期:2019-07-16 11:53:14

  案例描述:

  某一小区的一名物业家政服务人员在为业主服务过程中,见一位业主家庭富裕并且主人非常粗心,平时将各种首饰甚至现金随意放置而毫不在意,于是自认为有机可趁准备伺机下手。

  一日,该服务员再次来到这户业主家服务,见主人卧室床头柜抽屉虚掩,内有大量现金,就偷偷地从中抽取了两千余元。不久,该服务员在对另一家业主行窃时被当场抓住。在派出所对其审讯时,该服务员供认了以前的犯罪事实,但表示钱已用完且无力赔偿。于是,上述被盗业主要求物业公司给予赔偿。

  1、物业管理公司根据与业主签订的家政服务合同派出家政服务人员上门履行合同义务,双方是合同关系。家政服务人员在正常的工作时间里,利用这种特殊的身份(公司员工)和特殊的服务形式(上门服务)实施犯罪行为。具有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行为的职务犯罪特征。在本案例中家政服务人员的犯罪行为构成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情况,在犯罪嫌疑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物业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理论上讲物业公司在对业主赔偿后,可以向该服务员追偿。面对家政服务员的盗窃犯罪行为,物业公司应报告或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工作。

  经验总结:

  1、对各级员工开展思想道德和法律知识教育是非常重要的工作,需要长期坚持不懈地开展,这样做既是对公司负责,也是对员工负责。持续跟踪员工思想动态并及时予以引导是关心爱护员工的具体表现。

  2、鉴于物业管理工作中个别岗位的特殊性,为预防因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给公司带来的风险,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比如:1、物业公司在招聘时应当尽量要求新员工(尤其是特殊岗位)到岗前提供有效的担保人出具的担保书(要核实),至少应当有由其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派出所、街道办、村委会)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2、在各类特约服务合同和其他宣传资料中,应特别强调客户在接受服务时应当注意的事项和可能面临的问题(比如:a、在家政服务人员上门服务期间,客户应将现金、首饰和其它贵重物品妥善存放,并对古玩、字画、纪念品、高档工艺品等特殊高档物品给予说明,物业家政服务不提供针对上述物品的任何服务,以免不必要的损失。b、在应客户特殊要求并在客户具体指导下提供的服务中,因客户指导不当而导致的客户损失,物业公司及员工不负责赔偿。),以引起客户的重视。尊重客户的知情权,尽到我们的告知义务。

  3、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服务过程监控,规范服务流程,完善回访制度(包括时限和内容),定期上门访问客户,以获得必要的质量记录。及时有效的回访可以给客户好感、给员工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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