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三种方式可规范

日期:2021-01-14 08:46:16

    近年来,家政服务已走进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家中。但截至目前,家政服务业在法律上还留有较多空白,我国迄今尚无一部调整、规范家政服务业的全国性法律或法规,由此导致家政服务业乱象丛生,问题频仍。据统计,近年来,有关家政服务的消费投诉日益增加,目前已占到社会服务类投诉的近70%。

    对此,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张战民律师指出,在统一的行业性规范正式出台前,人们可根据家政工提供服务的三种主要形式,分别适用不同的现行法律保护自身权益。

    第一、雇主应与家政公司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由家政公司派员工提供服务。这样,一旦发生纠纷,雇主可以违约为由,向家政公司提出赔偿;

    第二、由家政公司派出的钟点工,可适用《劳动合同法》中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即家政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家政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样,雇主就无须为家政工在工作中出现的意外事故埋单;

    第三、由雇主和家政工自行订立雇佣合同的,则适用雇佣关系。我国法律在这方面有着明确规定,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属于第三人过错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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