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8-10 10:19:27
第一条:严重心肺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二条:血压经药物控制后超出下列范围,不合格:收缩压大于160mmHg,或舒张压大于100mmHg。
第三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四条:传染性结核病,不合格。
第五条: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等急性肠道传染病,不合格。
第六条:甲型、戊型肝炎,不合格。
第七条:淋病、梅毒,不合格。
第八条: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不合格。
第九条:滴虫性阴道炎、霉菌性阴道炎等妇科疾病,居家家政、养老照护、母婴照护类不合格。
第十条:重症沙眼、急性传染性结膜炎,居家家政、养老照护、母婴照护类不合格。
第十一条:单色识别能力异常,养老照护、母婴照护类不合格。
第十二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养老照护、母婴照护类不合格。
第十三条:嗅觉丧失,养老照护、母婴照护类不合格。
第十四条:严重骨关节疾病影响功能,养老照护、母婴照护类不合格。
第十五条:幽门螺杆菌感染,母婴照护类不合格。
第十六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