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2-22 08:37:08
增强月嫂的法律维权意识
虽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的权益是一个常识,但月嫂的“法律维权”意识普遍薄弱,她们有时甚至不能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即使知道雇主的行为是不合理的,
她们也常常忽略借助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因此,在月嫂培训班中应加入有关法律基本知识的课程,让月嫂了解劳动者和妇女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学会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已被侵害的合法权益。例如,2013年8月份时,鹤岗兴安法院曾派立案庭法官到市家政中心为市妇联组织的“学技能、提质素、促发展”月嫂培训班上为
70多名月嫂训授“月嫂法律维权”主题训:座。训:座采取“以案析理、以案说法”的形式,运用大量鲜活、生动的真实案例从月嫂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劳动法相关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方面对月嫂进行法制教育,并就月嫂提出的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如何履行等方面的咨询作了详细解答。月嫂普遍反映此次训:座让她们受颇多,学到了许多有关法律维权方面的知识。
现阶段,当月嫂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她们诉诸法律进行维权时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
其一,若认定雇主与月嫂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雇佣关系,他们之间发生的人身损害纠纷可以由民事法律来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该法条的意思是,直接给雇主提供服务的通过中介机构找到工作的月嫂受到人
身损害,雇主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月嫂损害的,月嫂可以选择由雇主或者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自己的损失。是,该条还规定:“属于《工商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因此,雇员必须不是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自然人。如果雇员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在遭受人身损害时,雇员应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不是依照上述的第十一条来请求赔偿。
其二,若认定雇主与月嫂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家政服务合同关系,受到雇主的人身伤害时,月嫂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索赔。该解释的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在侵权法上,“故意”指行为人“明知”、“预见”或“确信”损害结果或危险性会或基本上会发生,且对结果“欲求”、“默许”、或“接受”(叶名怡,aoio)o“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认识到损害或危险的可能(非必定)发生,或有意不去了解;同时,行为人也不希望结果发生(叶名怡,aoio)o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分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和轻微过失。此解释的第二条并没有区分故意但过失的区分对损害结果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
其三,月嫂的人格权受到《刑法》的保护。《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强奸罪,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月嫂遭到了雇主的侮辱或者诽谤,情节严重的,雇主将受到《刑法除=百四十六条有关侮辱罪、诽谤罪的惩罚。该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
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若是普通的侵害月嫂的名誉权的行为,月嫂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了非法搜查罪,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四,月嫂的人身安全还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章规定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当月嫂的人身权在工作期间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侵害人也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
制度建议
第一,建议我国制定专门的家政服务的基本法律,立法者直接对家政服务关系作全国性的专门立法,从大的框架下全面规定保护家庭服务员的劳动权益,对于中介制公
司月嫂的权益保护则适用该法律。该家政服务法律应该将有关家政服务的一般规定、家政服务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居住与劳动环境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纠纷解决方式、法律责任等等内容涵括在内(龚晓洁,tom)。我国各地区,比如本文所调查的青岛地区,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基本法律和上位法律的前提下,制定出适合青岛的家政服务法规,以适应该地区该行业的发展特点。
第二,制定统一的、符合我国当前服务业发展水平的、操作性强的职业标准,同时兼顾家政服务的灵活性。家政服务业标准化是家政服务业充分发展的重要保障,职业标
准不仅仅要规范提高服务业的总体质量,比如设置行业准入门槛,规范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等,还要从保护弱势的劳动者一一家政服务员的人格权、劳动权等基本权利方面
考虑明确家政服务员、家政公司和中介机构、雇主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违反责任的处罚措施。在制定标准的同时兼顾家政服务的灵活性给出一定的弹性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