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9-01-10 16:59:00
目前国内保姆中介有两种形式,一种属于纯粹的中介,顾名思义,就是起一个中间人的作用,牵线搭桥;一种属于家政公司派遣自己公司的保姆到对应的要求服务的家庭中去,约定在一个时间段内提供服务,雇主要交给家政公司一部分钱,保姆的开支由家政公司支付。对于后者而言,保姆是属于公司的员工,公司当然应该对保姆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对于前者来说,遇到事件发生时候往往都会推卸责任,而法律也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到了最后事件就会不了了之或者无限期地拖延下去。
完全只是起到中间人作用的中介机构应不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呢?法律界人士认为:中介机构收取了费用,就应该承担一定的义务,如身份确定和技能培训等。中介机构的合同中如果有条款是加重对方的责任,免除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那就是无效条款。如果和雇主订立合同的是家政公司,由于保姆是家政公司的员工,保姆的行为类似职务行为,如果发生损坏东西、管理不当引起失盗等等,家政公司是要承担责任的。但如果是非职务行为造成损失,比如说偷盗,家政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就很难说了,这毕竟是保姆独立的个人行为,不属于公司应该承担的责任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称: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