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雇主发生纠纷与家政服务部无关”约定无效

日期:2018-11-27 09:59:39

  因夫妻俩工作繁忙,没有时间照应家中的老人和小孩,周西妹花费50元中介费,经家政服务部介绍,雇用了一名保姆。当时家政服务部声明:“保姆与雇主之间发生纠纷与服务部无关。”从家政服务部提供的信息看,该保姆的户籍、家庭住址都具体清楚。始料不及的是,该保姆在周家服务不到一个月,居然趁家中无人,将价值近10000元的贵重物品盗走,去向不明。周西妹按照家政服务部提供的保姆户籍及家庭住址查寻,发现都是虚假的。为此周西妹要求家政服务部赔偿损失,家政服务部以其只是提供中介服务、无法鉴别保姆身份证真伪以及事先有声明为由而予以拒绝。

  在多数人看来,家政服务部有约在先,因此保姆盗窃雇主,不能要求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关于家政服务部应当负赔偿责任的判决否定了这种看法。

  首先,家政服务部负有确保向雇主提供保姆真实情况的义务。雇主通过家政服务部有偿提供介绍的保姆个人信息来确定所聘用的保姆,此时,雇主与家政服务部之间已经形成了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方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家政服务部应当认真审核、调查其所介绍保姆的姓名、性别、户籍、家庭住址、服务能力等基本情况,并负有责任和义务向雇主提供保姆的真实情况。如果家政服务部在提供服务时没有认真核实其所介绍保姆基本情况是否真实,以致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存有不安全隐患,则显然其主观上对损失事实的发生有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居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家政服务部可以与保姆身份证的颁发机关及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联系核实,确认保姆提供的资料证件是否真实。家政服务部能否识别及核实保姆身份的真伪,是其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因素,经营者应当承担的市场风险不能转嫁到消费者的头上。因此,家政服务部不能以无法鉴别保姆身份证真假作为自己免责的理由。

  最后,家政服务部所作的“保姆与雇主之间发生纠纷与服务部无关”的声明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此规定,该约定对周西妹并无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免除家政服务部因提供信息不真实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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