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只有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员才受劳动法保护

日期:2019-01-12 11:06:16

  “家政服务员”李某经私人介绍,到孙某家担任“家政服务员”。双方口头约定,李某在孙某家做家务半年,工作期间无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半年后,李某向孙某提出,要求孙某支付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双方协商未果,起诉到法院,但法院没有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是这样解释的:依照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在法律层面上,“自然人”无法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本案中,李某提供劳动的对象为“孙家”,即自然人主体,所以,孙家无法成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双方也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为什么只有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员才受劳动法保护?

  按照照目前家政服务市场状况,家政服务员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是家政服务员自行寻找雇主提供服务。

  二是家政服务员通过家政公司寻找雇主并向中介缴纳一定的管理费。

  三是家政服务员通过家政公司向雇主提供服务,雇主向家政公司缴纳费用,家政服务人员从家政公司领取工资。这第三种就是家政服务业讲的员工制家政服务员。

  家政服务员是否适用《劳动法》不能一概而论。就以上情况而言,第一种情况属于典型的劳务关系;第二种情况,由于中介家政组织只是收取一定的中介费,并不属于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认定为劳动关系;第三种情况,一般可以认为家政服务员和家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由此可以看出,只有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员才受劳动法保护。

  对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若出现劳动纠纷,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山东省家庭服务业协会于2012年7月成立了全国第一个家庭服务业仲裁中心,采用行业仲裁方式解决本行业经济纠纷,具有成本低、周期短、效率高、针对性强的特点,受到行业好评和广泛应用,对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家庭服务业规范化、法治化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现实中,虽说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但是毕竟属于用工的形式,劳动保护部门有权力对这些企业和用工形式进行管理。如果双方就提供劳务的时间、工作地点包括报酬达成过一致意见,那就应当按照约定意见执行;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务协议,就需要证明当事双方达成的约定,根据约定证据主张相应的权利。因此,对于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而言,若出现劳务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当事人可以以侵权、合同违约等案由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维权中应该保存和提供哪些依据?最重要的是最好签订一份协议,明确商定工作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到什么时候,工作内容是什么,工作报酬是多少。另外,如果需要交纳相关费用,必须要求对方开具正规发票或收据,当发生劳务纠纷时,可以作为法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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