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10-08 08:33:59
为何还要为保姆量身定制一部专门的法?孰不知,现实情况是保姆受雇于家庭而不被认为具备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现行劳动法规定用工主体**是单位,只能用民法通则来调整这种特别的雇佣关系,保姆与雇主的纠纷也不在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内。并且,保姆既无法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也不能走劳动仲裁这条快捷、低廉的法律救济渠道。
劳动法的这种“傲慢与偏见”使得保姆的劳动权益难以拥有有效的法律保障,为保姆专门立法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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