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工作时受伤雇主赔偿

日期:2010-10-20 14:55:00

 怀柔九渡河镇村民王某是某家政服务中心的家政服务人员。受家政服务中心安排,到李某家打扫卫生,在工作中,不慎从楼梯上滑倒,导致腿部骨折。李某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提出王某是接受家政服务中心安排而打工受伤的,应由家政服务中心支付医疗费用,而家政服务中心则认为,王某是为李某服务而受伤的,应由李某支付医疗费用。王某应向谁讨要这笔医疗费用?
  九渡河镇司法所工作人员解答:王某与家政服务中心之间存在着雇佣关系,而家政服务中心与李某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主体只能根据其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由于王某的雇主是家政服务中心,而不是李某,李某也没有对王某实施伤害行为,王某只能向家政服务中心索要医疗费,如果其拒绝赔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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