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丢了贵重物品怎么办

日期:2010-10-25 14:34:00

没有保价的贵重物品,在快递运输过程中丢失后,能否按照实际损失金额索赔?日前,苏州市中院的两例终审判决告诉我们,赔偿标准必须按照快递单上的格式合同执行。承办法官提醒,投递贵重物品请尽量选择规模大、信誉好的快递公司,并且一定要选择保价,交寄后必须保管好相关单据。

    眼下快递市场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快递方式寄送物品。但由于快递公司良莠不齐,由于快递服务而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高新区泰山科技公司委托快递公司投递两份增值税发票给客户。但科技公司在《快递单》上没有写明交寄物品名称,而只是注明了两份发票的号码。这份《快递单》上的“发件人签字及服务要求”一栏处“特别提示”的第3条中明确注明:“非保价运输服务下(无声明价值),对丢失物品,快递公司承担本次服务费用的2倍的赔偿。”科技公司经办人在该栏下签字,并支付了快递费用10元。后因其客户未收到该快件,科技公司于半年后向快递公司查询投递情况。快递公司答复无法查询。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告到法院。科技公司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增值税发票税款2万多元。

    园区一家电子公司委托快递公司向他客户投递一个软件加密狗,当时支付快递费15元,但电子公司没有在快递单“内件品名”一栏注明交寄物品的名称和数量。 《快递单》背面的格式合同第七条,用加粗字体写明,“寄件人确认交寄的快件价值不超过 1万元,是否保价,由寄件人自愿选择。如需保价,保价费为保价金额的 3%。保价快件丢失、毁损或短少,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快件的保价金额。未保价快件赔偿限额为资费的三倍。双方另有商定的除外。 ”三天后,快递公司告诉电子公司,其投递物品丢失。电子公司因此告到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物品损失17000元。对于上述两个案例,苏州市中院终审判决,第一起案例中,快递公司按照快递单的约定,赔偿科技公司快递费的两倍,也就是20元。第二起案例中,快递公司赔偿电子公司三倍快递费,也就是45元。

    承办法官解释说,快递公司弄丢了客户送交投递的物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赔偿标准,快递单条款虽然是格式条款,但内容不涉及快递公司责任的免除、对方责任的加重和主要权利的排除,所以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条款。托运人明知有保价服务,但却自行放弃保价,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而不能将责任转嫁给快递公司。

    法官提醒,在上面两起快递服务纠纷案中,托运人的实际损失远远超过他通过诉讼获得的赔偿。因此,在交寄贵重物品时,托运人最好选择规模大、信誉好的快递公司,同时尽量选择保价、保险等方式,不可心存侥幸或心疼保价费,投递时应索取并保管好相关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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