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8-26 09:38:46
针对具有深圳户籍老年群体中高龄老人、特殊群体老人。具体如下:
60岁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按人均5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60岁以上非低保对象、但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按人均3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60岁以上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低保老人、重点优抚老人按人均3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80岁以上的老人按人均2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符合上述条件但已入住公办福利机构的老人,因已享受机构居家养老的优惠,不再享受居家养老补助。
另外,上述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补助金只能用于向服务机构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或聘请保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