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12-27 11:06:13
现行的侵权责任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保姆等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适用于一般过错责任。
对此,今年8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后,有的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实践中,保姆等家政服人员提供劳务的,接受劳务一方获得了利益。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因此受到损害的,为体现公平原则,原则上应当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二次审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将现行法律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修改为“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