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1-05 09:18:25
雇主为了节省费用常常与月嫂私自签订合同,这导致在产生纠纷时,雇主没有办法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从而受到损失。
在正式的家政公司中,月嫂和家政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家政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向月嫂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月嫂作为公司员工被派遣到雇主家中提供服务。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可见,在月嫂违反合同规定给雇主的利益造成损失时,雇主可以要求家政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家政公司按一定比例向雇主或月嫂收取管理费,这是家政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然而,为了少交或者不交管理费,雇主私下与月嫂达成协议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不包括自然人雇主。由于自然人雇主不属于用人单位,其与月嫂之间的法律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进行调整。月嫂如在提供家政服务过程与雇主发生纠纷,只能适用民法对于侵权损害赔偿或者合同违约赔偿的一般规定。由于私签行为在事实认定上存在一定难度,在缺乏家政公司监管的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造成损失,月嫂往往不辞而别,雇主投诉无门,只好自吞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