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6-10 08:09:21
案例介绍
2019年6月23日,张某与某家政服务公司达成协议,由该家政服务公司来完成张某房屋保洁工作。
6月24日上午,家政服务公司安排李某来到张某家中打扫卫生。李某在擦拭窗户时从四楼坠落后死亡。
李某的丈夫和孩子认为,张某作为雇主,李某在其家中干活时摔死,应当负赔偿责任;家政服务公司作为派工单位,未对李某进行必要的培训和管理,没有提供任何安防措施,也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将张某和家政服务公司诉至法院:1、要求张某和家政服务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20余万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均由被告方承担。
张某答辩称,6月23日其与家政服务公司达成承揽合同,该承揽合同是以家政公司交付整洁的房屋为目的,自己和服务员李某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李某是家政服务公司指派的工作人员,自己对服务过程没有指示行为,风险应由承揽方家政公司承担。
家政服务公司答辩称,服务员李某与该公司既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雇佣关系,被告公司在该事件中仅起到传递信息的作用,并未获取任何利益,对李某的死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张某与家政服务公司关于房屋保洁的时间、地点、费用问题达成了口头协议,由家政服务公司派家政服务员到张某家中从事家政服务,张某与家政服务公司属于家政服务合同关系。
张某在明知家政服务公司所派人员李某没有使用任何安全作业条件下,却没有阻止李某继续完成家政服务,存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家政服务公司指派李某到张某家中从事家政服务,公司未对李某的上岗资格情况进行核查,也没有对李某进行安全教育,李某在从事家政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家政服务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李某本人在从事家政活动中应注意自身的安全防范,自身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最后人民法院酌定雇主张某负担责任20%,家政服务公司负担责任60%。赔偿范围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李某儿子不满18周岁)生活费、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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