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降低雇佣保姆的风险

日期:2021-06-10 09:10:11

    一、个人直接雇佣家政服务人员时,当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家政服务时发生损害的,责任如何承担?

    个人直接雇佣家政服务人员指个人没有通过家政服务公司,而是直接与家政服务人员取得联系,接受其所提供的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时,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进行劳务服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在案证据显示雇主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则雇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家政服务人员作为成年务工人员,对工作环境应有预判,对自身相关行为应有基本的谨慎意识,因此对于损害的发生应自行承担责任。

    二、家政服务公司派遣人员提供服务,雇主直接与公司结算费用,再由公司与派遣人员根据一定的比例对劳务费进行结算,劳务派遣人员在家政服务时发生损害的,责任如何承担?

    在此类型的服务模式下,雇主直接与家政服务公司进行前期事宜的沟通并且签订合同,由雇主直接向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再由公司与家政服务提供者之间进行报酬结算,雇主与家政服务提供者之间不发生直接的经济往来。类似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家政服务公司往往会提出“其只是提供中介服务”的抗辩,但法院通常会根据合同的签订、劳务费结算、诸方在劳务提供过程中的往来等实际情况判断雇主、家政服务人员及家政服务公司之间的关系。如雇主直接与家政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并且费用也直接结算给家政服务公司的,则一般认定雇主与家政服务公司存在劳务服务关系,而家政服务人员的劳务则是基于家政服务公司的履职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该司法解释于2020年被修订,新修订的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及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可知,若家政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属于履行职务期间受到的损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若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就雇主而言,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对于损害发生存在过错的,法院根据其过错程度认定雇主需承担的责任。除此之外,如果家政服务提供者本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慎义务时,其对于自身损害的发生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根据各方是否有过错、过错程度,进行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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