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9-12-17 11:00:00
据了解,2007年5月秀芬来京到许先生家做保姆。本来打算干一个月就回家的她,在还有一天就期满的时候,从8楼坠下身亡。警方的结论是:秀芬患有忧郁症,自杀身亡。
秀芬的父母认为女儿死得蹊跷,不是自杀,于是将家政服务中心的经理常女士、上级单位某街道办事处、雇主许先生告到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36万余元。
此案庭审时,街道办事处认为,秀芬的死亡应该由雇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常女士的代理人也认为,常女士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
雇主许先生的代理人说,他们对秀芬的不幸死亡表示同情,为此许先生已经给付了5.5万元作为补偿。
该代理人还称,家政服务中心当初向许先生介绍秀芬时,隐瞒了其精神有障碍的事实。秀芬自杀,许先生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官解读
承办此案的法官邢丽华认为,秀芬的死亡经公安部门勘查及法医鉴定,符合“高坠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现在她的父母认为许先生在秀芬死亡事件上有过错,但无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办事处承担过错责任,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常女士是北京市坛政劳务服务中心分部负责人,其个人与秀芬无任何法律关系,原告要求常女士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