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02-21 10:15:13
从21世纪开始,我国已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儿女常常在家政公司寻找一个靠谱的保姆对老人进行照顾,以弥补自己没办法陪伴在身边的遗憾。而有时,由于保姆的不称职,导致老人受到不法侵害,家政公司与保姆在其中应承担哪种法律责任呢?这个问题广泛受到社会的关注。近日,北京某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在某大学退休老师赵奶奶年近80,腿脚不灵活,生活自理存在困难。其子女与某家政公司签订某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由许某担任住家型保姆,由赵奶奶支付劳动报酬。有一天,赵奶奶儿子回家时见到许某把赵奶按倒在床上,用手掐其脖子,事后赵奶儿子报警。警察讲保姆带到派出所进行询问,老人前往医院进行了治疗。事后,赵老太家属多次与家政公司就赔偿问题进行沟通,但被拒绝。无奈,赵老太以侵权为由将家政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家政公司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0余万元。
北京某法院审理过后认为,实际侵权人系保姆许某,且保姆与家政公司之间并无雇佣关系,保姆的行为亦非履职行为,所以告知赵老太另行起诉许某要求赔偿。最后,赵老太撤回了起诉。
提醒:
通过家政公司找保姆时,需要在签订合同时看好家政公司保姆的用工形式,这决定了侵权后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家政公司还是保姆。
通过中介式的家政公司找保姆,就是以上案件中所体现的形式。家政公司的法律地位如果是居间方,即为中介方。消费者和保姆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一旦保姆对消费者造成伤害,消费者应该向保姆主张侵权责任。而家政公司作为居间方,并非实际侵权人,无需就保姆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